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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丨罚款200元!中山超标电动车明天开罚!听听专家网友怎么说!

2016-12-14 中山日报

紧急提醒!

从明日(2016年12月15日)起,

我市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。

否则车主将被罚款200元!

中山是座不大的城市,

电动车方便快捷和性价比高,

能满足多数人的短距离出行要求,

所以有人说,

拥有一次电动车,就会爱上它一辈子。

但是,因为电动车的驾驶门槛低,

不少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,

也导致违法乱象多,事故频发。

电动车与中山这座城市

的关系紧密而又微妙,

让人爱恨交织。


网络图

今天中山日报报道:12月15日起,中山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摩托车、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,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,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依法暂扣车辆,并处罚款200元,记12分;无证驾车的,处罚款1000元及15日以下行政拘留。


电动车乱象


“电动车”  这个沉寂了一段时间的话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,讨论重回公众视野。


一方面可以看到,公众作为交通参与者十分关注这一管理议题,大家尝试从更深层面理性地辩论解决之道。另一方面也表明,“电动车乱象”这一问题已经给交通秩序带来了极大风险,给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,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迫在眉睫。



现状:

加大超标电动车的治理确实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。眼下,超标电动车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,威胁着交通道路的安全。


据统计,今年1月1日至12月13日,我市共发生涉及摩托车、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884宗,共造成124人死亡,998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84万余元。


矛盾:


一边是,超标电动车还在源源不断的从厂家,从商家进入到百姓的家庭。一边是,在查处环节遭遇的阻力,老百姓意见纷纷,认为这是自己的财产,不是偷来的不是抢来的,是在合法环节购买的,岂能说罚款就罚款。


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的治理活动,是由标准订定、生产与销售管理以及路面管理等环节所构成的。它们环环相扣,共同组合成一个完整的规制“链条”,现在的问题在于相关部门在标准修订、生产、销售等上游的管理环节存在普遍的不作为情况,使得大量的治理负担就像滚雪球一样,转移到了下游的路面执法环节之中,被迫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来承担,自然治理压力大,矛盾多,质疑声大。


微观点

 1、超标车要从源头抓起


网友“努力为明天”:没有厂家制造,商家到哪进货?没有商家的销售,消费者就算想买也没地买啊!所以还是要从厂家、商家开始抓。


网友“无心的菩提”: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制定好标准从商家那里把关,也就是从源头控制好,就不存在有超标车流入市场了。


 2、科学制定合格标准


网友“少二轮机动”:应从标准的制定、监管及引导等方面加大力度。标准制定可参考国内各城市电动车管理办法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为车辆标准及驾驶人标准,运用大数据予以科学制定;监管要惩罚分明,严格依据标准执行,特别是商家的售卖窗口,杜绝超标车流向路面;引导,得加大宣传力度。


3、开放办牌强制年检


网友“wcq”:超标电动车管理应从源头开始,建议一是管理部门开通网上查询平台,消费者可以从权威部门查到《目录》;二是标准的制定顺应市场需求,是否能把现在定性为超标电动车的这部分纳入到机动车的范畴,参考摩托车的管理办法,办理牌照,驾驶员需考取驾驶证等,出台规定规范管理。


网友“INTER-ARSENAL-LAKERS”:开放上牌,超标上不了电动自行车就上电动摩托车的,强制年检。


4、考驾照遵规上路


网友“发”:超标不可怕,可怕的是骑车人,多老的也骑,多小的也骑,像摩托车要有年龄限制和考试拿驾照才可以上路。


网友“赵西嘻囍”:电动车太方便也太随意!应该关注未成年人是否能够骑电动车,如何有效抵制不文明骑车行为!


5、以旧换新补贴退市


网友“泉水叮咚”:能否参照外地“以旧换新”的政策,找商家整车置换或者部分超标零件置换,不浪费资源,也最大限度减少市民个人财产损失,也能加大商家配合政府执法工作的热情,引导超标电动车逐步退市。


专家说法

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:


A 要让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“动”起来


目前很多地方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,实现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、销售及登记上牌的全程监控,阻止超标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和驶入路面,这一点值得推广。


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产品目录“动”起来才是有效的。对于已经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,要不定期地开展抽查,确保其各项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中的技术要求。经质监部门的检查,或者根据工商部门、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反馈情况,发现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再符合上述规定的,就应该及时将其从产品目录中删除。



B  对产销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查处“严”起来


质监、工商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,形成长效工作机制。在查处生产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,应该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车辆等措施。


对查获的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,质监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,及时取消该企业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和公告目录,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,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,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。


对查获的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,工商部门应该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责令其停止销售,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



 C  要将企业、销售商的产品缺陷责任“明”起来


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6条规定,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属于有缺陷的产品。该法第41条至第44条同时规定,生产、销售有缺陷的产品,并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情形之中,如果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商生产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,应当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的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缺陷责任。目前在实践中,生产企业、销售商普遍没有承担起产品缺陷责任。因此,在对电动自行车立法时,就应该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产品缺陷责任,并在生产企业、销售商和消费者中加强针对性宣传,利用经济杠杆,震慑生产、销售中的违法行为。



D 让安全头盔、车辆保险与车辆销售“并”起来


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电动自行车事故给驾驶人、乘坐人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伤害与损失,应通过立法,规定销售商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一并出售安全头盔和车辆保险。


综上所述,只有在标准修订、生产、销售等上游的管理环节打破管理壁垒,从上游消化治理负担,消弭“电动车乱象”之原罪,才能真正解决末端路面执法摊子大、负担重、矛盾突出、成果不明显的困境。


何为超标电动车?

超标电动自行车,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,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(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/h、整车质量超过40kg、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)的电驱动两轮车辆。



希望所有的驾驶人

享受速度的同时

能遵守交通法规

文明出行!



综合网络

编辑 闻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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